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占实际销售额比例,按3%≤占比<4%、4%≤占比<5%、5%及以上,且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10%(含)以上的,分别奖励研发投入的6%、8%、10%,每家企业(按集团计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研发投入增长在5%(含)-10%(不含)之间的,减半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