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苏州工业园区依法登记注册至少满一个会计年度(2018年1月1日前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税务登记和主要工作场所均在园区,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报单位是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研发人员10人以上,同时符合《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三条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标准。
(三)申报单位所研发的芯片产品应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市场竞争力强,具备产业化前景。申请流片补贴的产品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流片费用包括产品首次MPW费用或首次工程流片费用(包括掩膜版、流片加工费和相关测试验证费用)。
(四)申报单位流片及IP购买时间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流片及IP购买费用已在税务部门备案并享受科技部门研发后补助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流片、IP购买补贴。集成电路流片补贴与园区纳米产业政策MEMS流片补贴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企业收益:
按照流片加工费的50%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