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范围:
在江苏省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经南京、无锡、苏州、南通、镇江五市相关部门认定、至2019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有效期满的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认定条件:
(一)在江苏省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企业收益:
荣誉资质。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