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1)制造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30%;
(2)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3)制造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至6000万元之间;且企业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在20%以上;
企业收益:
按照实施周期内研发支出20%,最高100万元补助;县区1:1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