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1.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独立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附件1)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已经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贸易重点监测企业直报管理应用”或“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并按时报送数据;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及部分重点服务贸易领域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企业收益: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