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1.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技师)以上或同等技能水平,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境外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2.具有5年以上在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或技能人才教育培训工作的经历,并取得突出的成果和业绩。
3.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应来镇时间不超过3年(以人才申报的时间为准计算)。
4.申报人已与我市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3年以上;境外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应在引进单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且每年不少于6个月,并在单位主要技能骨干岗位或担任技能负责人的职务。
5.申报单位给予的薪酬月均不低于10000元,以申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