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在浙江省境内。
(二)上一年度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专职研发人员30人以上。
(三)有较好的企业信息化建设基础和稳定的数据来源,具备大数据分析、挖掘和应用服务能力,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已开展大数据应用。
(四)应用的大数据产品、服务或解决方案,技术先进实用、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
(五)已具有大数据应用的成功案例,且在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效益、提升“互联网+”业务能力等方面,尤其在数据服务、业务模式创新、带动行业转型升级方面具有较强的引领作用,具备可复制推广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