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1.主办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0000万元以上,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以上,专职研发人员50人以上,相对集中研发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1000万元以上;
2.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已拥有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包括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
4.已有效整合企业内外部各类创新资源,有相应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制度建设、运行机制;
5.主办企业近3年内无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违法行为。
对培育、做强我省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显著作用的企业,申请条件可适当放宽。
企业收益:
研究院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对企业研究院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给予相关政策扶持,积极探索促进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