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一)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企业经营规模小于或等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规模上限。
(二)企业是经认定并公告有效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微型科技企业,或是纳入市、区科技部门建立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微型科技企业培育库的中小微企业。
(三)企业研发领域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和杭州市发展信息经济“一号工程”重点支持范围;未认定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微型科技企业的研发费用占比须达到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标准(国科发火〔2016〕32号)。
(四)企业自主创新活跃,项目管理规范,财务核算健全,按规定范围列支、归集研发费用,单独设立明细账,企业研发费在企业统计报表系统正常反映。
(五)近两年来,企业运行正常,经济、科技、安全、环保领域等均无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违规事件。
企业收益:
按不超过新增研发经费额的20%给予补助(较上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