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亳州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成立技术中心并有效运行,且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三)具备一定的进行研究、开发、试验和中试条件,研发试验用的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200万元。
(四)技术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但不应实行自负盈亏、独立经营,所需经费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并单独列账,每年科技活动经费应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3%以上或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超过150万元。
(五)有一个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意识、能团结广大技术人员奋发进取的领导班子;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队伍,有优秀的技术带头人。技术中心专职技术开发人员15人以上。
(六)企业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税收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七)具备完成企业或行业赋予有关技术项目开发的能力。
(八)技术中心技术创新工作成效显著,为企业发展壮大作出较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