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苏州市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2、2016年1月1日前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市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已经进入苏州市大数据企业管理系统并通过大数据企业评估;
3、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财务制度,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4、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5、最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情况,信用征信体系无不良记录;
6、大数据相关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7、企业在大数据业务上具有一定的研发、运维能力和支持力度,具备基本的大数据业务人力资源保障条件;
8、实施了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相关业务合同二份以上(2017年),大数据业务占合同标的的50%以上(申报企业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9、2016-2017年内同一企业未享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