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条件:
1、企业上一年度应税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2、有相对集中的120平方米以上的科技人员办公和研发场所,有200万元以上的试验、测量、分析等研发仪器设备。
3、已建立相对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并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企业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4、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必须是本企业专职人员,具有高级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拥有一支稳定的专职研发团队,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8人。
5、近3年在其主要产品领域至少拥有1件发明专利,或者4件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相关知识产权应由申报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原始申请并获得,不包括由其他单位(个人)受让、受赠、并购、独占实施许可等方式获得;权利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应办理转让或者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
6、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内设机构合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研究开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等规章制度健全;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的高校或科研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