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锡市区范围内的申报单位的单个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江阴市、宜兴市辖区内的申报单位的单个项目投资额在30000万元以上(含)。
2、单个项目按项目建设周期,最多可以连续3年进行申报。首次申报时,2016年1月1日至申报截止日已完成的技术和设备投资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连续第二年申报时,连续两年内累加已完成的技术和设备投资额不得少于技术和设备总投资的50%;本年度可竣工的项目,新增技术和设备投资额可不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