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县注册的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投入占销售收入3%以上或上年度研究开发费投入超过1000万元。
(二)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单独用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并具备必要的试验仪器及设备,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万。
(三)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内部应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上年度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或不少于10人)。
(四)企业申请认定前的三个年度内已拥有授权自主知识产权(不包括外观专利,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或市级以上名牌产品、主持参与行业(国家、国际)标准的制(修)订。
(五)规上企业必须上报各类反映科技活动情况的统计报表。
(六)工程(技术)中心认定评估指标体系达到60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