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1.创新联合体的牵头单位原则上应为本市注册的行业龙头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世界500强、上市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领军人才企业等,具备较强行业影响力、研发实力和资源整合能力。
2.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为同行业企业、知名大学、科研机构、海外离岸创新中心、科技服务机构和金融机构等,需来源广泛、协同互补,一般不少于6个。
3.申报项目能够突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促进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快速抢占产业制高点,具有显著发展潜力和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