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对象: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内完成临床I、II、III期研究的新药研制项目以及获得许可并在苏州市生产的药品。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申请临床试验涉及共同申请单位的,须由批件第一单位提出补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