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床诊疗技术”须以医疗机构为主体申报,单个项目市资助经费不超过10万元;“医药”项目中,以企业为主体申报的项目,单个项目市资助经费不超过15万元,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为主体申报的项目,单个项目市资助经费不超过5万元;“公共卫生”项目中,以企业为主体申报的项目,单个项目市资助经费不超过15万元,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为主体申报的项目,单个项目市资助经费不超过5万元。
2.高校、科研院所单独申报的项目,申请资金与自筹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5;高校、科研院所联合企业申报的项目,申请资金与自筹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1;企业、医疗机构单独申报的项目,申请资金与自筹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1。
3.项目实行限额申报。各市(区)限报5项,医药高新区(高港区)限报10项;市卫健委限报5项,泰州市人民医院限报10项,泰州市中医院限报8项,泰兴市人民医院限报8项,其他各市(区)三级以上医院限报6项;各高校限报6项;其余市直单位限报2项。(注:三级以上医院的申报额数不占用各市(区)申报额数)
4.项目按指令性和指导性两类进行申报。全市范围内注册的企业均可申报指令性项目和指导性项目;海陵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姜堰区范围内注册的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事业单位可申报指令性项目和指导性项目;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范围内注册的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事业单位可组织申报指导性项目。
5.申报指导性计划的项目,务必在申报书“类别”栏选择“社会发展指导性计划”;申报指令性计划且不同意转指导性计划的项目,务必在“类别”栏选择“不同意转指导性计划”;申报指令性计划但同意转指导性计划的项目,务必在“类别”栏选择“同意转指导性计划”,否则一律不予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