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原则上应为2023年度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所属产业领域为先进材料产业。
(二)项目承担单位须在苏州市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原则上以企业作为承担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作为技术依托单位参与项目申报。
(三)项目承担单位为行业领先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或高成长性优强企业。企业研发体系健全,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资金保障能力较强,创新平台和科技人才支撑作用明显,市场开拓能力较强,引领示范作用突出。
(四)项目具有较好的技术基础。技术、产品和服务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科技引领、自主可控和创新驱动能力,代表中长期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方向。
(五)项目建设方案科学可行。建设目标明确,建设进度安排和建设期限科学合理,项目实施后能够较快带动形成相应的产业集聚,完善产业链配套,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
(六)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项目承担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原则上不低于总投资的30%,截至2023年5月底,项目已完成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总投资的20%。
(七)项目需在我市内实施,已完成核准或备案等审批手续,具有环评、节能、土地、规划、行业准入等项目开工建设必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