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的注册和纳税关系在合肥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生产、设计、关键部件制造、组装、软件系统集成能力,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和环保事故,不处于失信行为有效期内。
(二)申请单位拥有申请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或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申请产品在功能、性能等方面有重大突破,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已经用户使用(试用),市场前景较好。
(四)申请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符合合肥市产业发展方向;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质量标准,符合环保、节能、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和特殊行业管理要求。
(五)已获评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且在有效期内的合肥市产品直接纳入《合肥市“三首”产品应用推广目录》。
支持合肥市“三首”产品推广应用,对单一型号合肥市“三首”产品实现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或产品用户数量超10家、20家、50家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