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入研发投入统计体系、拥有有效发明专利、研发强度不低于上年度且上年度加计扣除金额新增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增量给予分段奖励,增量在500万元(含)以内部分按1%奖励,500万至2000万元(含)部分按3%奖励,20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5%奖励,合计最高8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