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单位必须是在临安区依法登记注册并具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项目实施的发明专利应为企业自主申请、近三年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20年6月1日起至今),申报单位应为第一专利权人,该发明专利对项目产品的核心技术起支撑作用,无权属、侵权等纠纷且未对外许可使用;
3.申报项目应当已经实现产业化,并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项目研发投入达到100万元,且项目产品销售收入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
4.申报单位要有较强的创新意识,重视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或假冒专利行为;近一年无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5.优先支持一个项目依托多个发明专利的项目;
6.已获得过区级财政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7.每家企业当年最多只能申报一项此类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