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造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软件及科技服务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申报企业上年度总收入不超过10亿元。
2.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15%以上。
3.制造类企业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软件及科技服务类企业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
4.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5.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市场前景较好。
6.企业设有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并有较完善的创新体系、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等创新机制,有较强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好的市场应变能力及灵活的激励机制。
7.对在支持我区产业集聚、项目引入、招商引资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区域经济社会等综合贡献度较大的企业主体优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