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辽宁省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截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注册满两年,且是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或省级“专精特新”产品(技术);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坚持企业自愿原则,符合《辽宁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五)已被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参与认定。拟申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须先获得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