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持小微企业开展出口业务。对在我区开展出口业务且出口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无特别说明的单位均为人民币)以下的小微企业,可按照年出口额每100万元奖励15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年出口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给予1500元奖励。
2.支持重点企业扩大出口规模。对在我区开展出口业务且出口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的外贸企业,可按照年出口额每500万元奖励80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