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主体条件
1.技术研发所涉及的产业领域符合我市重点发展的“2+2+2+X”创新型产业体系 。
2.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和较强研发实力,技术研发水平应处于国内领先。
3.具有良好的创新基础
(1)联合申报方式
企业有效专利数量不少于30件或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10件(进入国家阶段后的PCT专利与有效发明专利可进行1:3抵算)
(2)独立申报方式
企业有效专利数量不少于40件或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15件(进入国家阶段后的PCT专利与有效发明专利可进行1:3抵算)
4. 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及资信
(1)联合申报方式
企业2021年度利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2)独立申报方式
企业2021年度利税总额不低于800万元。
5. 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实验室及技术中心)应具有相似或相关的技术领域,已形成产学研协同创新组织体系;
6.优先支持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及承担过省、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