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西安市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Ⅰ类知识产权不少于1件;Ⅱ类知识产权不少于4件。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8%。企业近一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
(五)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六)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