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册并经营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的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至4亿元之间,近2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不低于8%。
(2)产品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主业明晰,对产业发展有一定的带动作用,主导产品主营业务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的60%,且市场占有率达到国内前五名或省内前三名(如有多个主要产品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
(3)近2年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3%,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2项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4)《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