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单位是本县注册营运满一年以上的独立法人,主导产品(服务)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2.主导产品(服务)应占企业同期总收入比例不低于60%;
3.申报上年度起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要求:企业应在研发支出科目下单独归集核算,并要求按每一项研发项目(或新产品)建账核算,研发项目(或新产品)需5项以上,每一项研发项目(或新产品)研发费必须严格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按八大类多栏账进行归集;上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或不少于10人);
5.有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和财务管理制度;
6.科技型企业认定评估指标体系评分70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