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的认定条件:
(一)申请组建中心的单位应是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
(三)企业经营者具有较强创新意识,能为企业研发中心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外部环境。企业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创新实力,具有一定数量的高新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四)中心应有技术水平高、熟悉本行业、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研发队伍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直接从事研发的人员不少于5人(或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10%)。
(五)中心应具有相对独立的科研用房100平方米以上,具有一定的试验条件、基础设施,科研设备总额50万元以上。
(六)中心应有健全的组织架构、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明确的三年规划目标,中心的技术开发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账。
(七)中心具备一定的外部技术支撑和依托。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共同组建的予以优先认定。
(八)企业近两年经营业绩较好或具有较好的成长性,依法纳税,无重大安全、质量和环境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