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9年1月1日前注册成立,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
(二)有符合本企业特点的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和信用管理制度;
(三)公示年度内企业无《苏州市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五)、(六)、(八)项所列规定的失信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