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属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
2.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3%(含)以上或研发费用投入总额200万元(含)以上;
3.中心拥有100平方以上的固定研发场所,专用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总额50万元以上(农业类和服务类企业25万元以上);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不少于8人,或者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已申请受理或授权1项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
6.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研究开发投入核算体系、研究开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