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对象
在昆山市企事业单位中连续从业满一年,依法在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优秀人才:
第一类:
(一)“头雁人才”及“头雁团队”;
(二)国内外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双一流”建设高校和中科院系统内正高级职称专家学者;
(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江苏省“双创团队”、江苏省“双创人才”、江苏省“双创博士”、姑苏重大创新团队、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昆山市创新创业团队、昆山市创新创业人才;
(四)苏州市级及以上高技能领军人才。
第二类:
(一)申报范围
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均在昆山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 昆山市级及以上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创办的企业;
2.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 苏州市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
4. 苏州瞪羚计划入库企业;
5. 苏州独角兽培育企业;
6. 建有省级及以上工程中心的企业;
7. 建有省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
8. 建有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9. 建有省级及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
10. 建有苏州市自主品牌大企业和领军企业先进技术研究院的企业;
11. 承担苏州市级及以上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主体;
12. 已获苏州市级及以上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企业。
(二)申报对象
在上述企事业单位工作,年工资薪金40万元及以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境外高端人才。指《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持有者,境外昆山市级及以上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或团队核心成员。
2. 作出突出贡献的关键技术骨干。指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博士学位的关键技术骨干。
第三类:
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注册在我市的上市公司的优秀管理人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且在首次申请奖励时持有上市公司5%(含)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奖励标准
(一)针对第一类和第二类优秀人才,按其年工资薪金不低于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每人每年最高给予经济贡献奖励不超过40万元。
(二)针对第一类优秀人才,其缴纳的“综合所得(不含工资薪金)”“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按上一年度在昆山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奖励。其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税额应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三)针对第三类优秀人才,对其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的转让上市公司股份部分,按照转让金额(扣除相应原值和合理税费)的5%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