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1.创业团队应包括1名带头人和至少4名成员(不含顾问),一般应在2018年1月1日后来宁波创业或尚未在宁波创业。带头人年龄不超过60周岁(1960年1月1日后出生,下同),成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1970年1月1日后出生),拥有3年以上相关海外学习工作经历的带头人及成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2.创业团队带头人一般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此前应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或在跨国公司、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3年以上。成员一般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拥有3年以上相关从业经历。
3.创业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应当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达到国际一流、国内领先水平,或属于填补国内研究领域技术空白,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并能实现产业化。
4.创业团队创办的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带头人(自然人)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带头人及成员(自然人)持股比例超过50%(不含)。
(三)创新人才(含外裔人才和海鸥人才)
1.创新人才一般应在国(境)外高校取得博士学位,此前一般应在国(境)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国(境)外知名企业、机构担任中高级职务2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其中,对高校院所引进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0年1月1日后出生)、且海外工作经历超过3年的青年人才,在海外职务职称上可适当放宽。
2.创新人才掌握的核心技术应达到国内一流水平,或属于填补宁波研究领域技术空白,能推动相关产业领域技术创新。
3.创新人才依托的单位运行状况良好,技术创新体系健全,配套支持措施完善,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以企业为依托的,所在企业应具备较好的经营业绩,并能为创新人才提供必要的科研资金和研发设备。
4.创新人才应在2019年1月1日后来中国境内工作(服务),且在2020年3月15日前到依托单位工作;或与依托单位签订意向工作合同并在半年内到岗,每年全职在宁波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连续工作不少于5年。入选后,如若不能按要求到位视作自动放弃。企业主要创办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自然人股东不得申报创新人才。
5.外裔人才申报条件与创新人才基本相当,年龄不超过65周岁,引进后在宁波连续工作3年以上,每年不少于6个月。
6.海鸥人才申报条件与创新人才基本相当,引进后须在宁波连续工作3年以上,每年不少于2个月,或全职在宁波企业的海外分支机构连续工作3年以上。
企业收益:
对入选“3315计划”的创业创新团队,按A、B、C三个层次,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人民币创业创新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