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重新认定
¥40万元
税收减免
浙江省宁波市
2024.12.31截止
面议
政策详情

申报条件:

(一)企业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上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主要产品(服务)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上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企业收益:

1、所得税减免40%;

2、部分区域有5-50万的奖励(以区(县)奖励为准);

3、优先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研发费用按照175%计入成本;

4、优先享受其他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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